安得廣廈千萬間?
----對一些批評的個人回應
曾澍基
香港浸會大學經濟系副教授
消費者委員會委員
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(明報論壇)
我所了解的背景與過程
我是於今年年初才加入消費者委員會的。那時侯,兩個報告
(廣播、電訊) 已進入最後撰寫階段,而私人住宅物業市場的研究,也做了大量的資料搜集及分析工作。
消委會要完成若干個市場的競爭政策研究報告,再加一份總體文件,是香港政府在一九九二年底的決定。坦白說,未進消委會之前,我對此一決定亦抱有懷疑:這種經濟分析性極強、覆蓋面明顯地超過了消費者權益的研究,為何要讓消委會來進行?為什麼不成立競爭政策委員會之類的組織?
七個多月之後,我的懷疑並未消散,但性質及程度卻有所改變。微觀市場的剖析,資料數據極其重要,但港府委以重任之後,消委會仍是「無牙老虎」,沒有徵訊權力,只能靠業界及各政府部門的自願合作。
我依然認為進行競爭政策研究的機構,應該具有更多的權力及訊息資源,和更廣泛的議程。不過,幾個月的參與,使我了解到消委會為了要做好報告,已盡很大的努力。物業市場專責小組網羅了各界
(包括地產與其有關專業) 的專家;而消委會的成員之中,亦有地產界的人士。至於顧問工作,更是由獨立的學者來進行。
以我所知,私人住宅物業市場的研究,在出發時並沒有任何先定的結論。顧問小組來了報告,進入消委會草擬分析成果的階段,數易其稿,議論極多。反覆論證,我有時也覺得很煩。現時外界所提的不少批評理論及觀點。其實都討論了好多次。其間,還有媒界不知從哪裡找來一份文件,當作最後報告發表的困擾。
我總的印象是:港府所需要的,是一個「有限操作」:資源權力不顯著增加,
消委會就須從消費者的角度,對香港各個市場的競爭程度來提出意見。另一方面,或許是自覺周遭的「經濟氣象」,委員們以至各方面的專家都努力地要跳出單純的消費者主義的框框,從比較宏觀廣闊的視野來研究問題。
消委會的經費由納稅人來支付,研究報告自應交由公眾討論。各種意見及批評
(包括有或沒有建設性的,以至無禮貌的),都可盡量提出。甚或利用未經授權的所謂「初稿」來跟最後報告比較,搞理論或意識形態的「勝負」之爭,扭曲消委會的立場,說消委會「必敗」,我覺得無傷大雅。百花齊放,真理愈辯愈明,公眾的眼睛是雪亮的。當然,從某個意義來說,消委會是「必敗」了,因為它根本不可能證實「初稿」有無存在,報導是否準確,或者跟人爭論它在「初稿」裡有或沒有說過什麼東西。我唯一的忠告是:請看最後報告。
這篇文章,是對一些就「私人住宅物業市場」報告作出的批評的回應,希望可以令討論變得更為有趣。需要強調的是,作為消委會的委員,或許在細節方面有各種各樣的意見,總體報告我是認同的
(否則早應提出抗議或者辭行);但是,這裡表達的觀點及分析,純粹是我個人的,消委會不須負上任何責任。
自由競爭與單一壟斷之間
完全自由競爭的市場,在現實裡非常難找;而除非由於有法律限制,單一壟斷的局面亦不易出現,這差不多已屬普通常識。香港的房地產市場沒有進出的法律規限,無疑是事實;但是,能否因此便作出結論:它是一個自由競爭的市場呢?當然不能。不幸地,某些論者依然在採用這個極其荒謬的推論。
我看過了消委會的六個報告。除了由法律保障的壟斷如電訊業外,它摒棄了非自由即壟斷的黑白分析,針對市場的「可競逐性」(contestability)。「可競逐市場」(contestable market) (這是我的翻譯,跟消委會的有所不同) 的理論,是由鮑姆
(William J. Baumol) 等人於八十年代初系統地提出的。主旨是市場參與者數目儘管很少,但如果進出自由,成本甚低的話,競爭依然可以十分激烈。這不過是把「寡佔」(oligopoly)
理論加以引申,結合市場進出成本來考慮而已。
沒有法律限制市場進出,並不等如進出的經濟成本很低,這點很多人士都未搞清楚。在「香港私人住宅物業市場」報告裡,消委會列出了幾個推高進出成本、不利新競爭者、因而減低市場的可競逐性的因素,包括地價、財務成本、議價能力和購地途徑的限制等。
其實,鮑姆等一早就指出:「沉落成本」(sunk cost) 是可競逐市場的致命傷。所謂「沉落成本」,是指那些規模大、年期長、用途單調而難以轉變的投資。 「沉落」的程度與這些變數是正相關。程度愈高,新投資就會止步,因為大量資金投入市場之後,能否抽身而退甚至賺取利潤卻是未知之數。
香港的私人住宅物業市場,明顯地出現了沉落成本大、沉落程度高的情況。投資者動輒要拿出數以億元計的資金,加上銀行貸款,買地後要經過幾年的時間才能有「產品」面世,而產品的用途又有嚴格規限。港府傾向於大面積批地或拍賣的政策,更削弱了市場的可競逐性。
可競逐性低,不等如出現壟斷,但始終比可競逐性高的情況,更為惹人關注,特別是加上市場集中的因素來考慮。一個主要的原因是:這種局面可能
(我強調是可能) 導致反競爭行為、不公平交易、以致謀取超級利潤的結果。
可能不等如是現實,這點消委會是承認的;但除非我們能夠提高市場的可競逐性,誰人能夠保證在未來,可能不會變成現實呢?這個說法並非針對任何企業,或者基於什麼對成功者的妒忌;它只不過是從動態發展的觀點來審視問題而已。
此外,有另一種的反駁意見是寡頭市場對消費者並非不利,因為它價格變動較小。這根本把「均衡」(equilibrium) 和「優態」(optimality) 兩個概念混淆了。失業率長期高企、變動不大是一種均衡,但肯定不屬優態。對於需求者而言,居高不下的價格,效果亦會一樣。
一手與二手市場的爭論
不少人士強調:二手住宅交易佔市場總量的六至七成,較新建樓市為大,所以一手市場出現集中、可競逐性低的情況都不成問題。
無疑,興旺的二手市場會對一手市場產生一定的平衡效應,惟不宜高估。一二手市場的根本分野,是只有一手市場可令私人住宅單位的存量增加,二手市場交易,基本是「塘水滾塘魚」,帶來流量變化,但不會使整體存量上升。就淨供應增長相對於淨需求增長的平衡而言,一手市場仍具關鍵作用。
於外在因素促使的大起大落裡,有可能一二手市場都被潮流帶動。七十年代後期至八十年代初期的香港地產市場,便處於這種狀態,急升之後就來驟降。
不過,在相對平靜的時期,一二手市場卻顯出其分別。動態結構上,一手市場的供應是新的樓宇單位,但二手市場的供應,卻包括一年到三十年
(甚至以上) 的「舊樓」。因此,就產品的複雜性 (heterogeneity) 來判斷,二手市場遠比一手市場為高。更且,正如消委會在報告內指出,二手樓的業權分散,個別賣家控制的頂多是幾個單位;新建樓宇的發展商則不同,供應的單位往往數以百計甚至千計。
基於這些因素,一手市場的供應者的議價或定價能力會顯著地高於二手市場的賣家。很多時,後者要參考前者的趨向,甚至亦步亦趨。所以,一手市場出現集中和可競逐性低降的情況,應該加以注視。
消委會的建議與拆細問題
無論如何,消委會經過對香港私人物業市場的可競逐性的分析,所下的是一個「程度」的結論,而非黑白正邪的界定。對於這點,部份論者不知為了什麼原因,始終不肯正視,或者無法理解。
就一手市場供應集中和可競逐性不高的問題而言,消委會的建議其實是恰如其分的。主要的有兩點:(一)批地契約內訂明發展商在市場上實際推出樓宇單位的時間表,但可有約六個月的寬限期;(二)在可能的情況下,政府考慮改變拍賣土地的大小規模,減低新競逐者進入市場的成本。
用競爭政策的術語來說,兩個建議基本上都屬行為式
(behavioural) 而非結構式 (structural)。換言之,消委會沒有主張對市場結構進行任何直接干預;它不過提議一些行為準則來增加市場的可競逐性、減低濫用市場力量的機會罷了。
第一個建議
(樓宇推出時間表) 的目的是要提高樓宇供應的透明度及穩定性,以防止少數發展商看風駛哩,臨時限制供應來抬高價格。有論者指建議等如要政府通過規劃來替代市場自由運作,其實是一大誤解。土地是香港的稀有資源,更且關係民生,政府有需要制約不負責任的策略性行為。消委會報告聲明時間表並非由政府來「指定」,它可以是商討的結果,同時加上了寬限期。換言之,正常的商業風險已予以充分的顧及。最後,對不守時間表的發展商的「懲罰」,是政府在「再次批審該發展商的其他申請時」,加以考慮。
至於第二點
拆細賣地的建議,基本是想改善政府作為土地供應者的行為,我在未加入消委會之前,已聽了不知多少次。反對這個建議的典型論據,是大面積批地有「規模經濟」,可搞各種服務設施
(包括商場、會所等等),適應住戶需求;拆細將違反規模經濟的規律云云。這些都屬經濟學的ABC,用不著那麼興高采烈。推論至極端,港府是否應該把所有私人住宅用地批給單獨一家地產商,讓它可以充分地發揮「規模經濟」呢?
關鍵是,在世界各個大城市裡,像香港這裡「利用規模經濟」的私人住宅市場,動不動就興建一二十座樓宇,住上萬人的屋宛的例子,可以在哪裡找呢?紐約?倫敦?東京?多倫多?悉尼?規模經濟論者自然可以訴諸新加坡;不幸地
(對自由經濟學派而言),那些體現「規模」的住宅樓宇都是公營的。城市規劃,總會有各樣變通吧?
在一個人口密度非常高、但服務設施的建立及推廣並無特殊限制的城市裡,
住宅規模經濟的上限是值得深究的。消委會的建議,基本上是一種提醒。特別是地車和機鐵沿線的地段,交通極其方便,大面積批地的政策更缺乏說服力,較細面積的賣地政策若能提高地產市場的可競逐性的話,又何樂而不為呢?
以上的個人意見,謹供社會各界人士參考。住的問題關係重大,這是擺脫自利立場、情緒化反應、以及意識形態爭論的時候了。